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我校转型发展,切实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评选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庆师范学院教学名师评选旨在表彰奖励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以此进一步弘扬教学工作的主旋律,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同时通过教学名师的示范作用,调动广大教师开展教学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教学水平。
第三条 大庆师范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每次评选人数为我校专任教师的1%左右。在校级教学名师获得者中,择优推荐省级教学名师候选人上报教育厅。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评选范围
承担学校本科教学任务的在岗专任教师。
第五条 评选条件
1.政治素养好,职业道德水平高。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为人师表、师德高尚,师生群众公认。
2.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丰富。具有5年及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历;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近五年具有累计三个月及以上的行业企业实践锻炼经历或实践工作经历。积极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近五年来主讲课程的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96学时/学年,开设过公共选修课1门及以上。积极参加学生学科竞赛、创新创业项目、学生专业社团、第二课堂活动的指导工作。
3.教学能力突出,教学效果好。教育理念先进,教学内容符合学生认知特点,能及时把学科最新发展和国内外教改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教学艺术精湛,积极开展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有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形成独特而有效的教学风格,在校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学生评价优秀。近三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成绩在本学院均位于前30%。
4.重视教育教学改革。近五年,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或CSSCI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教改论文至少1篇或出版有一定影响的教改教研专著1部或以主编身份出版规划教材1部;主持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至少1项;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前三名)或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开放课程、创新课程)的主要参加人(前三名)或学校立项建设的本科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开放课程、创新课程)负责人。
5.注重教学梯队建设。曾担任过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团队负责人,或担任过专业负责人、系(教研室)主任,积极主动指导和帮助团队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对形成结构合理的教学梯队,提高学校教学水平做出一定贡献。
6.坚持开展科学研究,学术造诣高。近五年,在中文核心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在百佳出版社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至少1部;主持并结题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获省级及以上科研奖励至少1项(国家级三等及以上奖励,前三名;省部级三等及以上奖励,前二名),并能将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根据评选条件和评审标准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第七条 各学院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初评,核实申报人提交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申报人的评审资格条件,确定推荐人选,报学校评审。
第八条 人事处组织评审专家组。专家组通过听课方式,对申报人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进行评价。专家组通过查看参评资料,根据《大庆师范学院教学名师评审标准》对申报人教学科研等业绩进行评价。依据两方面的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报人进行评选,确定教学名师候选人。
第九条 人事处将教学名师候选人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审批。经学校批准,正式发文公布大庆师范学院“教学名师”获奖名单。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当选为教学名师的教师,由学校授予获奖者大庆师范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按照《大庆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奖励标准》文件规定对每个获奖者进行奖励。根据黑龙江省的相关要求,从学校“教学名师”获奖者中择优推荐“黑龙江省教学名师”奖候选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教学名师的评选表彰工作是落实人才强校战略,鼓励教师积极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做好教学名师的培养和选拔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名师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努力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开展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和创新,努力投身本科教学工作、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教学名师应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每年至少在全校做一次公开示范课,进一步浓厚教学氛围。
第十四条 教学名师任期5年,任期内不再参加校级教学名师的评选,任期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教学名师评选。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院将取消其教学名师荣誉称号。
1.在政治思想、师德师风方面有违纪行为,在全校受到通报批评者。
2.出现教学事故者。
3.年度不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大庆师范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办法(试行)》(庆师院发[2008] 47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庆师范学院教学名师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