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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习管理规定

编辑:fdfsd 发布时间:2018-11-29 点击:

外国语学院学生晚自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帮助学生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同时规范自习的实施与管理,根据《大庆师范学院关于开设学生自习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语学院学生及自习管理人员。

第二章  晚自习安排

第三条  根据学校作息时间安排,早自习时间为每周一到周五7:00至7:45;晚自习时间为每周日晚至周四晚18:30—20:30

第四条 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学生晚自习教室,如有临时变动,由各年级辅导员提前通知学生。

第三章  考勤

第五条  学生按时上、下晚自习,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请假须事先经辅导员同意并签字,无正式请假条者视为缺勤。

第六条  学生会纪检部负责考勤工作的检查和记录各班长、学习委员负责监督和维持晚自习纪律并做好记录,及时向辅导员报告学生请假情况。

第七条  晚自习考勤列入日常考勤范围,每自习按个课时计算每晚自习按个课时计算。缺勤累计超过20学时者,取消个人评奖评优资格。缺勤及纪律严重的班级,取消优秀班集体评选资格。

第四章  晚自习纪律

第八条 晚自习时间学生应安静地自主学习,通讯工具一律调整为震动或无声状态,不得大声喧哗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外国语学院早自习正常安排晨读)

第九条 晚自习时间主要用于学生预习、复习功课,做课业,撰写论文,阅读与学习内容有关的书籍,组织学习性质的团活和班会等,不允许学生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得在教室内睡觉,严禁在教室内抽烟,聊天,打游戏等

第十条  各班学生干部要带头执行晚自习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并做好纪律管理的工作,主动协助辅导员和班主任维持好自习课堂秩序和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社团、机构不得在自习时间私自占用自习教室开展其他活动,否则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自习缺勤和违反自习纪律的学生,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院学生会每对自习进行例行检查和随机抽查,班级干部对自习纪律和出勤情况等应做好管理工作,辅导员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将检查结果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将作为学生个人和各班评优评先、学生年度综合测评、德育认定等重要依据。

第六章  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晚自习管理人员由辅导员、学生会和班级干部组成。

第十六条 晚自习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晚自习的管理,确保自习正常开展。要掌握学生自习的出勤及学习情况,并及时做好记录,汇总后及时报送。

第十  晚自习结束后,班级相关干部要督促学生关好门窗,关闭电灯等电器。

第七章  附则

十八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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