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学生班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班干部队伍建设,规范班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评等工作,增强班干部的责任心与荣誉感,强化班干部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提升班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与工作能力,发挥班干部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中的基础性骨干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干部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骨干力量,是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加强班风、学风、校风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学校开展教育教育学工作的重要桥梁与纽带。班干部应当在班风、学风和校风建设中起到骨干与表率作用,应当成为学校培养能安心、能吃苦、能创业的应用型人才的中坚分子与重要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2011级各班级的班委会和团支部。
第二章 班干部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班干部的基本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学校和社会的相关管理、监督与服务工作;
2.向学院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与建议,并获得答复;
3.根据工作职责权力,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
4.在任职期间和期满后获得客观公正的评价,参与相关奖励与评优工作;
5.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6.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有的权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班干部的基本义务
1.及时传达和贯彻落实学校的有关决定与要求,根据班级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做好工作总结;
2.及时向学校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意见与建议;
3.认真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按时保质地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开展班级工作;
4.带头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各方面以身作则,积极发挥表率作用;
5.切实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保证班级学风、班风的良好风气;
6.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其他应尽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班干部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班委会的设置和职责
班委会设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宣组委员和心理委员。原则上班干部不得兼任。
班委会组成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班长:全面负责班级各项工作;传达和组织落实学校对班级工作的安排与要求;指导、督促和检查班委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等;
2.团支书:有针对性管理班级事务;认真传达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研究安排团支部的工作;了解掌握团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抓好团支委会的自身建设,认真学习,组织班会,加强团结。
3.学习委员:负责与科任教师进行沟通,协助科任教师做好课堂考勤、作业收发等工作;协助做好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负责课堂、自习的学习组织与纪律管理;负责有关学习事宜的其它工作。
4.生活委员:全面负责班级卫生、教室整洁和桌椅布置;负责教室内损坏的设施设备的报修;安排值日生表;负责寝室卫生;负责定期扫除事宜;负责班费管理。
5.宣组委员:负责组织、宣传学校学院各项制度安排、思想教育等;负责组织班级同学的集体活动;负责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团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6.文体委员:负责落实学校对班级要求的文艺与体育工作;组织开展各种有益的文艺与体育活动;
7.心理委员:主要负责组织学习和宣传心理健康常识、及时了解和反映同学心理状况,协助开展朋辈心理咨询和开导心理困难同学,促进同学心理健康等;
注:班干部在有分工的情况下,要有互相协调、互相合作的精神,共同完成班级事务,共同维持班级稳定与团结,共同承担班级课堂纪律责任,共同商议班级事宜。
第七条 班干部的任职条件
1.思想政治与道德品质表现良好,日常行为规范端正,精神面貌积极向上,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和法律法规,没有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处罚。
2.热爱集体,善于团结,严于律已,乐于助人,甘于奉献,工作勤奋,勇于创新,在同学中口碑良好、威信较高。
3.热爱学习,学习成绩良好,原则上要求上一学年考核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一门,且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前50%。
4.热爱社会工作,乐于为集体服务,敢于与不良行为斗争,团结协作精神较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表达和宣传发动能力,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 在个别班干部突然辞职或被免职等特殊情况下,班干部成员可以由辅导员直接提名产生。
第九条 班干部原则上要求每学期向辅导员进行本学期的工作总结。
第十条 班干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辅导员申请辞职,经批准后即可离职。新任干部由辅导员和班委会共同确定。
1.自身能力不足,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2.学习成绩下降明显或日常行为规范与班干部身份不符的;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严重违反学校学院的管理规范;
5.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班干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动辞职或由班长或辅导员召集班干会免去其职务:
1.受到国家法律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或者多次受到学院以上通报批评者;
2.任职期间学习不认真,有挂科情形;
3.弄虚作假或以权谋私,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团结、闹矛盾、拉帮结派或工作消极,不能顺利有效开展工作的;
5.因自身工作过错或失误导致同学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6.从事与班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的;
7.自身道德修养低下或日常行为异常,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班干部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 班干部的培训主要由辅导员、年级负责人和班长共同负责。培训的内容主要为班干部工作的权利与义务、职责、内容、方法、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等。
第十三条 班干部的培训的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初或辅导员确认有必要时。
第十四条 班干部的考核由辅导员、年级负责人和班长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的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班干部的奖励与评优
第十五条 班干部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根据学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有关规定,可以获得相应的加分奖励。
第十六条 班干部考核结果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等奖项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