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2-10-10

外国语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推动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促进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大庆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评价、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遵循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监控等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丰富教学经验、具有高级职称、教学质量评价好的一线教师、系(部) 主任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在职年限不满一届任期的人员不予聘用。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 人,副主任 2 人,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1 人,秘书 1 人。

第六条 新一届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系推荐,本届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推荐名单,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3 年,委员可连聘连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如调离外国语学院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聘申请,也可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适时调整,调整后人员报请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能

第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1.审议本学院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包括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等教学建设规划。

2.负责对各类教学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

3.审议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完善外国语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4.指导本院教学改革,对本院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议本院各种教学改革、教学评估的方案。

5.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奖、评估中的争议。

6.开展专题调研,积极向院长就教学工作提出各种建设性意见。

7.审议与处理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开展教学指导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办,并于会议前三天告知议题,会上做好记录,会后存档。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委员出席方能举行。重大问题,需经充分酝酿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在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评定和审议的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评定和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所需经费向院长申请专项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根据《大庆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外国语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或教学副院长担任。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文件、规定废止。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外国语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外国语学院2015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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